永興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房屋安全專項整治和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開展房屋安全專項整治和依法查處違法建設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主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違規加層、改擴建、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以及存在開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經營性居民自建房、初判存在安全隱患和超過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未經鑒定合格,不得用作經營場所。
二、自覺整治房屋安全隱患。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及時處置房屋安全隱患。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立即處置到位;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立即搬離、停止生產經營或出租;違法違規建設且影響公共安全的,必須依法拆除。對應當整改而未整改、應當處置而未處置,發生房屋倒塌、人員傷亡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責任。
三、依法嚴肅查處違法建設。對縣城建成區以下違法建設情形,依法給予限期拆除或者強制拆除,并可以依法給予沒收實物、沒收違法收入、罰款等處罰。
1.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2.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3.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擅自新(改、擴)建,或者利用建設項目擅自新(改、擴)建的;
4.存在建筑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筑安全,且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5.侵占現狀以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6.其他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對縣城建成區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行為,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下達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當事人應當自接到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并在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對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強制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并可以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對違法建設當事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條款鄉鎮(街道)參照執行。
四、本通告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永興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